開府行復〔2024〕170號
申請人:謝某。
被申請人:開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
申請人謝某(以下簡稱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開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以下簡稱被申請人)于2024年9月13日作出了編號為440783150398XXXX《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于2024年9月18日提起行政復議申請,本府于2024年9月24日依法受理,現已審查終結。
申請人請求:
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編號為440783150398XXXX的《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
申請人稱:
2024年9月13日早上大約7時,申請人在開平市某路段發(fā)生交通事故,報警后交警到達現場并沒有對當事人及傷者錄口供,并沒有詢問當事人有無行車證據,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申請人到赤坎交警中隊后開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要求當事雙方簽名全程不超過3分鐘,并沒有提醒雙方閱讀內容,確定無誤后簽名,簽名后,交警中隊工作人員要求申請人在處罰決定書編號為440783150398XXXX上簽名,期間由出警到達現場再到赤坎交警中隊,并無一名警員告知申請人有交通違章罰單,因此申請人對事后開的罰單有異議,并對執(zhí)法警員辦事流程和態(tài)度不滿,申請行政復議。
申請人提交的材料有(以下證據材料均為復印件):
1.謝某身份證;2.謝某機動車駕駛證;3.號牌號碼為粵JXXXX的機動車行駛證;4.編號為440783150398XXXX的《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5.第44078342024000XXXX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簡易程序)。
被申請人答復稱:
一、案件基本情況
2024年9月13日,申請人謝某駕駛粵JXXXX號小型轎車沿江門開平市某路段行駛至江門開平市某路段路口人行橫道時,與方某駕駛的電動自行車相撞,造成車輛損壞,方某受傷的交通事故,實施駕車至人行橫道未減速行駛的違法行為,被申請人執(zhí)勤民警依法進行處罰。(見附件一:違法行為證據視頻光盤)
二、認定行為違法及處罰的法律依據
1.被申請人認定申請人實施“駕車至人行橫道未減速行駛”交通違法行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
被申請人民警依法查明:2024年9月13日,申請人駕JXXXX號小型轎車行駛于江門開平市某路段。在通過人行橫道時,經監(jiān)控視頻核查(見附件一:違法行為證據視頻光盤),申請人未遵守駕車行駛規(guī)定在經過人行路段時減速行駛,粵JXXXX號小型轎車與方某駕駛的電動自行車相撞,造成了車輛損壞、方某受傷的交通事故,認定申請人駕車至人行橫道未減速行駛違法行為。綜上,被申請人認為其行為構成了“駕車至人行橫道未減速行駛”違法行為。
2.適用法律依據正確。被申請人對申請人處罰的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第九十條、《廣東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guī)定。
三、對申請人提出意見的答復
1.對申請人提出的“交警到達現場后未了解詢問傷者及當事人行車情況”的答復意見。
被申請人民警核實,現場處置時對傷者第一時間送往醫(yī)院檢查和救治,故未現場詢問情況。為更好處置事故,后續(xù)民警對現場事故情況進行核查時調取周邊視頻監(jiān)控,監(jiān)控內容清晰記錄申請人通過路口斑馬線時未減速而與傷者相撞,故認定申請人存在駕車至人行橫道未減速行駛的違法行為。
2.對申請人提出的“對開具的‘駕車至人行橫道未減速行駛’有異議”的答復意見。
在雙方當事人到達赤坎交警中隊處理此次事故時,經雙方協商一致,交警中隊開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見附件二: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書上已明確寫明雙方違法行為及所負主次要責任,且雙方已就違法行為、責任認定及賠償確認簽名。交警中隊基于認定書上雙方簽名認定雙方同意此次事故責任認定,并對造成此次事故原因即“駕車至人行橫道未減速行駛”的違法行為進行處罰。故交警大隊對開具的“駕車至人行橫道未減速行駛”處罰認定無異議。
綜上,在本案中,申請人的駕駛車輛至人行橫道未減速行駛構成了違法行為。因此,被申請人認為對申請人的處罰決定是基于充分證據和合法程序作出的。因此,請求開平市人民政府依法維持被申請人作出的第440783150398XXXX號《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
被申請人提交的材料有:
1.附件1:違法行為證據視頻光盤;2.附件2:第44078342024000XXXX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簡易程序);3.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4.授權委托書;5.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6.身份證復印件(陳某、麥某);7.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證書復印件。(以上材料3、4為原件,其他均為復印件)
本府查明:
申請人謝某系涉案交通事故粵JXXXX號小型轎車的駕駛人,周某系粵JXXXX號小型轎車的所有人。申請人于2018年5月31日初次領取機動車駕駛證,其目前駕駛證記載的有效期為2024年5月31日至2034年5月31日。
2024年9月13日7時9分,申請人謝某駕駛粵JXXXX號小型轎車通過開平市某路段的人行橫道時,與騎電動自行車橫穿人行橫道的案外人方某發(fā)生碰撞,造成車輛損壞、方某受傷的交通事故。申請人的上述行為被被申請人固定式交通技術監(jiān)控設備拍攝并錄入交通違法信息管理系統(tǒng)。
2024年9月13日,被申請人在對申請人與案外人方某的涉案交通事故進行調查后,作出了第44078342024000XXXX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簡易程序)》。根據該《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簡易程序)》認定的內容,申請人謝某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駕車行至人行橫道未減速行駛”的規(guī)定,方某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條第一款“駕駛電動車未下車推行”的規(guī)定。當事人謝某負主要責任,當事人方某負次要責任。該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同時注明:受傷當事人傷勢輕微,各方當事人一致同意適用簡易程序處理。申請人謝某與案外人方某在該《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上簽字確認,雙方同時在該《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中約定:由甲方賠乙方2000元,此后不追究此事。
2024年9月13日,被申請人對申請人作出編號為440783150398XXXX號的《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認定申請人于2024年9月13日7時9分,在開平市某路段實施經人行橫道,未減速行駛的違法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第九十條,《廣東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guī)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條的規(guī)定,決定處以200元罰款并記駕駛證3分。該處罰決定書中同時載明,處罰前已口頭告知申請人擬作出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并告知申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權和申辯權。申請人拒絕簽收該處罰決定書。
2024年9月18日,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向本府申請行政復議。本府于2024年9月24日依法立案受理,并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2024年10月24日,本案轉為普通程序審理,現已審查終結。
本府認為:
一、被申請人作出編號為440783150398XXXX號的《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主體適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條第一款“國務院公安部門負責全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h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焙汀稄V東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三條第一款“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钡囊?guī)定,開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為開平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具有對開平市轄區(qū)內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作出行政處罰的法定職權。
二、被申請人作出編號為440783150398XXXX號的《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適用法律正確,處罰得當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條規(guī)定:“機動車行經人行橫道時,應當減速行駛;遇行人正在通過人行橫道,應當停車讓行?!薄稄V東省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第(五)項規(guī)定“駕駛機動車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警告或者二百元罰款:(五)行經人行橫道未減速行駛,或者遇行人正在通過人行橫道時未停車讓行的?!钡谄呤龡l規(guī)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結論,及時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本案中,結合現場監(jiān)控視頻和涉案《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記載的內容,申請人于2024年9月13日7時9分駕駛粵JXXXX號小型轎車,在開平市某路段穿過人行橫道時,未減速行駛,也未禮讓騎電動自行車橫穿斑馬線的案外人方某,與方某發(fā)生碰撞,造成涉案的交通事故,明顯已違反了上述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條“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關于道路通行規(guī)定的,處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本法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規(guī)定處罰?!焙汀稄V東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第五項“駕駛機動車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警告或者二百元罰款:……(五)行經人行橫道未減速行駛,或者遇行人正在通過人行橫道時未停車讓行的;”以及《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七)項規(guī)定:“ 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交通違法行為之一,一次記3分:……(七)駕駛機動車行經人行橫道不按規(guī)定減速、停車、避讓行人的?!钡囊?guī)定,被申請人認定申請人實施了“行經人行橫道不按規(guī)定減速、停車、避讓行人”的違法行為,并對申請人作出罰款200元的行政處罰并記駕駛證3分,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定性準確,適用法律正確。
三、被申請人作出編號為440783150398XXXX號的《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程序合法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guī)定》第四十三條第一款:“對違法行為人處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焙偷谒氖臈l第一款:“適用簡易程序處罰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作出,并應當按照下列程序實施:(一)口頭告知違法行為人違法行為的基本事實、擬作出的行政處罰、依據及其依法享有的權利……”的規(guī)定,被申請人適用簡易程序對申請人作出行政處罰,并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口頭告知了申請人其實施的交通違法行為的基本事實、擬作出的行政處罰、依據及其依法享有的權利,符合相關法律規(guī)定,程序合法。
申請人認為報警后交警到達現場并沒有對當事人及傷者錄口供,未了解詢問傷者及當事人行車情況,被申請人執(zhí)法前未提醒雙方閱讀內容、無一名警員告知其有交通違章罰單等,對被申請人執(zhí)法流程和執(zhí)法態(tài)度有異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結論,及時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并送達當事人?!钡囊?guī)定,本案被申請人赤坎交警中隊的辦案民警在接到報警趕往交通事故現場進行現場處置和調查后,作出了涉案《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雙方已在該事故認定書中就違法行為、責任認定及賠償達成一致并簽字確認,被申請人根據調查的情況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的事實作出了涉案行政處罰,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條的規(guī)定。經查,未發(fā)現被申請人作出涉案《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存在明顯程序違法的情況。被申請人作出涉案《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并無不當,申請人的抗辯理由不能成立,本府不予采納。
本府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八條的規(guī)定,維持被申請人開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的編號為440783150398XXXX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處罰決定。
如不服本復議決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以開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和開平市人民政府為被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開平市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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